鎖住CD 告別盜拷
發表於 : 週日 1月 20, 2002 11:09 pm
不知道該怎麼評論好, 以後說不定還會有硬體鎖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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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智文(取材自洛均@F時報)
美國唱片業針對網路上的違法侵權行為首度採取技術性反擊。最新發行的電影原聲帶「More Fast and Furious」,利用隱藏式的電子鎖,阻止消費者將雷射唱片(CD)內的歌曲轉成MP3檔案,但此舉也引發損害消費者公平使用權的爭議。 廣 告
大部分的個人電腦都有所謂的「點唱機」程式,能夠播放或拷貝CD內的歌曲。新的電子鎖技術,則能破壞這些程式的運作,阻止電腦複製甚至播放CD。娛樂業主管表示,新技術是為了防止猖獗的盜版損害他們的利益。除了唱片之外,對於電影、錄影帶、有線電視和廣播等商業模式的保護,也有重要意義。
多年以來,批評者就不斷警告,電影業者、出版商和唱片公司將利用數位化媒體,強加限制消費者對於影片、出版品和音樂的使用。出版商銷售的電子書,已經含有防止消費者將內容出界或拷貝給第三者的技術;唱片公司也推出只能在單一電腦上播放的數位歌曲檔案。
網路民權組織電子邊境基金會(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)法律顧問可恩表示,著作權所有人想在銷售之後,依然能夠控制消費者的行為。可恩說,如果我們拋棄對智慧財產保護的傳統詮釋,終有一天,我們整個文化都必須以小時、天數或任何著作權所有人喜好的方式,承租給消費者。
著作權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間的爭議由來已久;音樂著作權人對抗自動演奏鋼琴業者,電影製片廠也曾與錄放影機製造商對簿公堂。但數位時代卻讓大規模盜版更加容易,完美的複製品能利用相對簡單的工具,迅速廣泛擴散。在此同時,作品的製作人也能利用數位科技實質控制作品被使用的方式。
某些學者認為唱片公司鎖住CD的作法過當,眾議員包契就表示:「我認為此舉是不必要且多餘的。」他預測美國國會將被迫採取行動,因為千萬美國民眾的合法權益可能因此受到侵犯。
就某方面而言,唱片公司的作法只是跟隨電影公司的腳步。八大片廠出品的數位影音光碟(DVD)早就利用不同的電子鎖,分為不同的區域在世界各地銷售;長期以來,預錄的錄影帶也都有反拷貝的裝置。
另一方面,樂迷拷貝唱片的作法也行之有年,CD和電腦的出現只是讓原本的過程更加簡化罷了。數百萬消費者利用電腦將CD內的歌曲轉拷成MP3檔案,傳輸到小型的隨身聽或再轉錄成一般CD。唱片公司的問題是,有太多消費者用這種方式取得CD,類似Napster等免費檔案分享服務,讓任何使用者下載他人電腦內的MP3檔案,顯示新的數位拷貝工具已經讓盜版行為升高到史無前例的規模。
若干唱片業分析師預測,如果業者開始大規模發行防拷貝CD,勢必會引發消費者強烈反彈。不過,提供反拷貝科技的公司卻表示,他們已經釋出數百萬張沒有標示的防拷CD,只有一小部分遭到退貨。
但專家警告,問題的重心不僅是翻拷音樂。著作權存在的意義是提倡進步,而非創造智慧財產的絕對壟斷。經由科技消滅如公平使用權等概念,將摧毀私人使用資訊的區域,損害評論、政治運動和新聞報導等領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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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世界的個人網站版工中,最遜、最窮的一個就素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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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智文(取材自洛均@F時報)
美國唱片業針對網路上的違法侵權行為首度採取技術性反擊。最新發行的電影原聲帶「More Fast and Furious」,利用隱藏式的電子鎖,阻止消費者將雷射唱片(CD)內的歌曲轉成MP3檔案,但此舉也引發損害消費者公平使用權的爭議。 廣 告
大部分的個人電腦都有所謂的「點唱機」程式,能夠播放或拷貝CD內的歌曲。新的電子鎖技術,則能破壞這些程式的運作,阻止電腦複製甚至播放CD。娛樂業主管表示,新技術是為了防止猖獗的盜版損害他們的利益。除了唱片之外,對於電影、錄影帶、有線電視和廣播等商業模式的保護,也有重要意義。
多年以來,批評者就不斷警告,電影業者、出版商和唱片公司將利用數位化媒體,強加限制消費者對於影片、出版品和音樂的使用。出版商銷售的電子書,已經含有防止消費者將內容出界或拷貝給第三者的技術;唱片公司也推出只能在單一電腦上播放的數位歌曲檔案。
網路民權組織電子邊境基金會(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)法律顧問可恩表示,著作權所有人想在銷售之後,依然能夠控制消費者的行為。可恩說,如果我們拋棄對智慧財產保護的傳統詮釋,終有一天,我們整個文化都必須以小時、天數或任何著作權所有人喜好的方式,承租給消費者。
著作權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間的爭議由來已久;音樂著作權人對抗自動演奏鋼琴業者,電影製片廠也曾與錄放影機製造商對簿公堂。但數位時代卻讓大規模盜版更加容易,完美的複製品能利用相對簡單的工具,迅速廣泛擴散。在此同時,作品的製作人也能利用數位科技實質控制作品被使用的方式。
某些學者認為唱片公司鎖住CD的作法過當,眾議員包契就表示:「我認為此舉是不必要且多餘的。」他預測美國國會將被迫採取行動,因為千萬美國民眾的合法權益可能因此受到侵犯。
就某方面而言,唱片公司的作法只是跟隨電影公司的腳步。八大片廠出品的數位影音光碟(DVD)早就利用不同的電子鎖,分為不同的區域在世界各地銷售;長期以來,預錄的錄影帶也都有反拷貝的裝置。
另一方面,樂迷拷貝唱片的作法也行之有年,CD和電腦的出現只是讓原本的過程更加簡化罷了。數百萬消費者利用電腦將CD內的歌曲轉拷成MP3檔案,傳輸到小型的隨身聽或再轉錄成一般CD。唱片公司的問題是,有太多消費者用這種方式取得CD,類似Napster等免費檔案分享服務,讓任何使用者下載他人電腦內的MP3檔案,顯示新的數位拷貝工具已經讓盜版行為升高到史無前例的規模。
若干唱片業分析師預測,如果業者開始大規模發行防拷貝CD,勢必會引發消費者強烈反彈。不過,提供反拷貝科技的公司卻表示,他們已經釋出數百萬張沒有標示的防拷CD,只有一小部分遭到退貨。
但專家警告,問題的重心不僅是翻拷音樂。著作權存在的意義是提倡進步,而非創造智慧財產的絕對壟斷。經由科技消滅如公平使用權等概念,將摧毀私人使用資訊的區域,損害評論、政治運動和新聞報導等領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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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世界的個人網站版工中,最遜、最窮的一個就素偶